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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源地产为您转载:扬州精装房新政要来了!上半年正式出台!

2020-05-11
作者:翊成网络g

《扬州市新建成品住宅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完成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征求,正在抓紧修改完善,预计今年上半年正式出台!

扬州装修房管理规定出台在即,买房人面对市场上扎堆、层次不一的装修房,终于可以吃下一颗定心丸了!

前段时间我们平台发布了有关镇江出台精装修房管理办法,并希望扬州也能早日出台相关政策(突发!严打劣质精装修!不合格不得验收!扬州出台精装房新政迫在眉睫)!

对此,有网友在后台私信表示,不相信扬州近期内不可能出台相关政策。

然而今天,我就在市场信箱发现,扬州预计上半年就能出台精装修房管理政策!并且已经完成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征求!目前正在抓紧完善中!

此举意味着,扬州或将成为继南京、南通、常州、镇江之后,江苏省第5个出台精装修房管理办法的城市!

镇江精装修房管理方法,可供参考:

一、装修价格应经第三方评估

全装修工程应随住宅主体工程一并同步设计和报审、同步建设、同步监管、同步交付,实行全过程监管。

全装修住宅申请价格备案时,毛坯部分和装修部分分别备案。建设单位在申请装修价格备案时,应提供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装修部分价格评估报告。

全装修住宅销售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中的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确。销售单位在售楼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还需公示和标明装修内容、材料等级等,其中主要材料及洁具、家具、橱柜、电气设备应标明品牌、型号(货号)等,并在样板间展示。

如工程周期较长,所订购产品因厂家原因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可在买卖合同中就此类可能产生的变化约定处理方式,但不应使用“高级”、“优质”、“同等档次品牌”等模糊性表述。同时将第三方咨询机构的评估结果一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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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购房人开放“3类样板”

全装修住宅工程在销售和施工前应严格执行样板引路制度,需分别制作材料、设备样板展示区、工艺样板展示区和交付样板展示区,并向购房人开放:

其中,交付样板间(套)作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全装修相关约定的执行标准,须真实反映全装修住宅内容和装修质量,不得添设任何合同之外的装修内容和家具、设备、装饰品等。

交付样板间(套)如需拆除,应保留至一批实际交付日期3个月后方可拆除,拆除前应留有影像资料。

三、强化全装修施工过程管理。

全装修住宅工程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具有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验收,查阅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相关专业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进场验收或见证取样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严禁使用,监理单位应形成相应退场记录。

装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和功能性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全装修住宅质量投诉处理。

建设单位应在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成立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和保修管理部门,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受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予以公示,及时处理购房者合理诉求。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项目、方式、期限和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对确属设备本身质量等问题引发的投诉,应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协同处理。

五、强化政府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第三方咨询机构的监管,同时加强对装饰装修材料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全装修住宅的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在全装修住宅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参建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行为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扬州装修住宅已经是大势所趋!目前扬州市场上的在售楼盘多数都在打造精装房。



金源地产为您转载自楼市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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